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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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起诉生母、继母、爷爷奶奶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
2009年2月,陈某甲与罗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归双方婚生子陈某乙所有,因当时陈某乙未成年,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某于2014年3月18日与白某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27日死亡。因房屋所有权问题,陈某乙与白某发生纠纷。陈某乙遂诉至铜梁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被告白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离婚协议中罗某同意将其与陈某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其子陈某乙所有,但罗某的认可只能代表本人的份额,而不能代表陈某甲的份额,陈某甲在争议房屋的权属应当作为陈某甲的遗产进行分割。被告罗某、陈某丙、郑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房屋属于原告陈某乙所有。
审理期间,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答辩,承办法官确认本案焦点问题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陈某乙与白某针对该焦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在综合认定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该院查明:2009年2月,以陈某甲为男方,以罗某为女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供离婚后共同遵守:......二、夫妻双方在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号*单元*-*的住房所有权归属陈某乙,男女双方自愿放弃。男方终身有该住房的居住权,夫妻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住房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等......”,男女双方均在协议上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意见”并签字确认。
该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甲与罗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生效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该约定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而解除婚姻关系这个条件是人身解除关系,一旦成就就无法反悔,为此父母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都协议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则其他条件就无推翻的可能。
为此根据离婚时协议,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归原告陈某乙所有,而不属于陈某甲的遗产。关于陈某乙诉请确认争议房屋归陈某乙所有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本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陈某乙所有。
现该判决已生效,房屋已过户到原告陈某乙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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