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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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和离婚也是如此,并非想离婚时就可以离婚。那么,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离婚?南京离婚房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一、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法定离婚理由的认定:
1.重婚的认定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具体而言,重婚有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外在表象有:当事人相互承认、曰常生活相互称呼;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
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义签名、陪侍;
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等。同时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外在表象可以是包二奶,也可以是姘居。包二奶与姘居都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女方以从男方取得金钱和物质利益为目的,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目的,有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
必须指出的是,《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婚外恋、通奸、嫖娼者为离婚理由意义上过错。通奸,是偶尔与婚外异性不动用金钱,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利用职权帮人办事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多次、长时间的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同时又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为。
赡养的对象一般指父母、扶养的对象是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抚养的对象一般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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