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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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一般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出庭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那么,哪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不出庭?南京离婚房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哪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不出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的规定,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可参照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另外,如果是原告本人不出庭的,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撤诉后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由此可见,离婚诉讼当事人若因为特殊情况不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另外,如果是原告本人不出庭的,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以上就是南京离婚房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不出庭”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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